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近日表示,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水平仍然比較低,企業為本企業離退休人員支付統籌外費用,實質上屬于延期支付福利,因此應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根據財政部近日下發的《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納入了企業職工福利費開支范圍。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雖然離退休人員已經不再為企業提供勞務,應當納入社會保障體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水平仍然比較低,企業為他們支付統籌外費用,實質上屬于延期支付福利。因此,正常情況下,企業為本企業離退休人員發放或支付的統籌外費用,應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他同時指出,在企業重組情況下,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則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執行,主要有以下特殊要求:
一是按規定從重組前企業凈資產中預提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由重組后企業承擔人員管理責任的,重組后企業發放或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從預提費用中直接核銷,不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
二是企業實行分立式重組,將離退休人員移交存續企業或者上級集團公司集中管理,并將按規定預提的統籌外費用以貨幣資金形式支付給管理單位的,管理單位發放或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從專戶中列支,也不作為管理單位的職工福利費。
三是企業在《財政部關于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實施前完成重組,重組后企業將離退休人員移交上級集團公司集中管理,但當時未預提并劃轉相應資金的,重組后企業定期向上級集團公司繳納費用,應當納入職工福利費;上級集團公司代為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不納入上級集團公司職工福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