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加班]單位設立的加班規矩合法嗎?
發布時間 2014-06-04 來源 -
加班滿1小時以上才算加班
網友“zususu”:本人稅前月薪3千多,但公司規定加班費只有8元/小時,并且晚上加班必須要超過19點,加班滿1小時候后才算,即使打卡時間是6:59也不算加班。凡在休息日加班滿2小時的,可以補休半天,加班滿4小時的(不含吃飯時間)可以補休一天。每月所有的加班時間員工可以拿加班費(8元/小時)或補休。補休時間以半天為一個單位(即每加班滿4小時可以補休半天),余下的強制以加班費支付。請問專家,這些制度是否合法?
沒有加班費 調休時間有上限
網友“小爪兒”:我經常在周一、周二、周四、周六加班,加班沒有加班費,可以累計調休,但累計小時到36小時,領導就不再批加班了。也就是說,36小時以后的加班,就是無償貢獻了。現在更狠,經過一次所謂的“職代會”之后,加班依然沒有加班費,可以調休的工時也被取消了。雖然可以申請公休,但要領導批準。說實話,公司壓力這么大,忙的時候根本不會批,而且公休時間累計每季度不能超過2天,請問,這樣的制度符合勞動法么?
不在編員工有加班費嗎?
網友“水色戀愛”:請問呼叫中心不在編的員工(即合同工)加班費應按小時支付嗎?如果是按小時支付,每小時應支付多少?
只有誤餐費 沒有加班費
網友“shihuimin”:公司規定,加班只有誤餐費20元,沒有加班費。而且誤餐費是要加班到19:30后才有的,請問這樣合理嗎?
[答復:]
雖然國家先后實施《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規范了用工雙方的不少環節,但是加班費仍然是相對薄弱的一個區域。相對于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這樣的剛性規則,加班的規則相對柔性得多。
國家層面加班的主要法律規定是《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 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利用自己手中制訂規章制度的權利,填補了加班規則的不少空缺。那這些制度是否違反了法律的強制規定呢?我們一一來看。
網友“zususu”的單位設立了加班最低小時數的規矩,這是不合法。加班支付加班費的規則是有加班就付,而不是設立所謂的最低1小時的要求。同時,這家單位還規定,休息日加班滿2小時可以補休半天,加班滿4小時可以補休一天,這又高于了法律規定。因為休息日加班調休,是一對一調的,而不是一對二調。但是既然高于法定,法律也不會管,法律只確定一個底線而已。另外,這家單位強制將加班費定在8元一小時,這也違反法律。加班費的計算是按照員工自己的工資,計算出小時單價后,按照150%、200%、300%的規則確定的,而不是建立一個統一價。
網友“小爪兒”的單位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建立了加班調休的制度。阿克要提醒,不是所有的加班都可以調休。法定節假日加班和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是不允許調休的,只能支付加班費。只有休息日加班,單位可以優先安排調休,在無法安排調休的情況下,才需要支付加班費。有些省市建立了休息日加班必須在多少時間內調休完畢的制度,未調休完畢,必須結算加班費。
網友“水色戀愛”所在的單位分編制內員工和編制外員工,編制外員工作為合同工,正好是勞動法的規范對象。所以他們應當獲得自己應得的加班費。同樣,加班費沒有按小時支付的說法,有加班,即使不滿一小時,也應當支付加班費。加班費的支付標準是根據加班時間的不同,按3個檔次計算的。
網友“shihuimin”的公司沒有加班費,只有誤餐補貼。這是不合法的。按照我們前面所說的法律法規,加班必須給予加班費,以其他形式代替是錯誤的。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往往希望勞動者不要錙銖必較,把沒多少時間的加班都掛在嘴上。但是單位不應該采取本文中勞動者所問得那些單位一樣,在法律強制之處胡亂制訂一些非法制度,挫傷自己的威信。如果希望控制不必要的加班,應該通過規范加班申請手續,做到員工有必要的經審批后方可加班,這才是規范管理的單位。(完)
更多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