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讀者謝薇來信問:6年前開始,我便在個體戶李某開辦的石灰廠工作,由于長期吸入大量粉塵,引起矽肺病。我想經過工傷認定后報銷醫藥費用,卻被告知李某沒有為我辦理工傷保險,故不能享受該待遇。請問:我該怎么辦?
另一方面,李某應當承擔未為你辦理工傷保險的相應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也指出:“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即李某難辭其咎
興國縣人民法院回復:你有權直接要求李某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一方面,個體工商戶(簡稱個體戶)也應為雇工辦理工傷保險。因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即個體工商戶也有為雇工辦理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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