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派遣人員被裁如何要求補償
發布時間 2016-06-21 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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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公司決定解雇一部分的員工,由于公司的員工全部都是通過某人力資源公司派遣的,因為公司解雇這部分員工想不支付經濟賠償,也沒有提前30天通知員工,請問應該怎么辦?公司本次解雇的人員有11人,但由于這分公司總人數也不過是36人,解雇比例將近30%,而公司則以員工屬于派遣的,公司不支付補償為理由。請專家指點應該怎么辦?
答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你們這36人的用人單位實際上都是人力資源公司,而并非你自己所服務的公司。
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經濟性裁員中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應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但是此處的職工總數是指用人單位的職工總數,而并非你所服務公司的職工總數。你計算解雇比例時應該以人力資源公司的職工總數為分母計算。考慮到人力資源公司的業務規模,你們這次被解雇11人,應該構不上經濟性裁員的要求。
單純從法律上說,你們是人力資源公司派遣到用工單位的人員,現公司并沒有直接解雇你們的權利,而是應該將你們“退回”人力資源公司。退回的過程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設想,人力資源公司需要負責你們的工資等待遇。可是,人力資源公司并沒有實際業務,通常他們是不愿意接受你們的。此時,人力資源公司若希望解除你們的勞動合同,則需要遵守法律關于解除、替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人力資源公司當然不會作冤大頭自己來承擔這筆費用,必然會要求你服務的公司承擔,形成責任的傳導。這一傳導你們不需要去干涉,你們只要堅持至少有一家單位應支付你們的補償即可,如果服務的公司不肯付,人力資源公司就推不了干系。
假使人力資源公司也不愿意支付補償怎么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你們可以把實際用工單位和人力資源公司一起訴至仲裁,要求他們履行勞動合同義務,或者給予替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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